平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特别约定
1、本保单适用于 未开业零售门店商铺;
2、本保单出险时 无需提供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证明;
3、本保单承保在被保险人经营区域内由于火灾、爆炸导致的其 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4、本保单保险人将对被保险人针对保单列明的投保地址,根据消防服务标准提供以下消防服务包:
(一)施工图纸审核、施工工地检查、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建议、施工竣工验收、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培训(至少1次/年)、设计消防应急预案、消防安全智能实时评估服务。(此特约针对未开业商户)
(二)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培训(至少1次/年)、设计消防应急预案、消防安全智能实时评估服务。(此特约针对已开业商户)
5、施工图纸审核:根据《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等国家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对施工图纸进行审核,包括且不限于:资料审查(申请资料、消防设计文件编制)、一般规定审核(装修范围、使用功能)、平面布置审核(防火分区设置)、安全疏散、建筑构造、内装修材料和消防设施设计等。详见对应意见反馈表(此特约针对未开业商户)
6、施工工地检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包括且不限于工程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提供检查意见反馈表。(此特约针对未开业商户)
7、装修材料见证取样建议:参照GB2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对需要检测性能的内装修材料类别、防火安全性能等级、见证取样样品尺寸及数量给予专业建议。(此特约针对未开业商户)
8、施工竣工验收:根据《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1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等验收标准,对内装修和消防工程进行验收,并提供验收意见反馈表。(此特约针对未开业商户)
9、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单所指职业病/职业性疾病的定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二条的解释或者由政府部门颁发的与职业病有关的补充规定。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10、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1、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产生的 医疗费用及误工费,其中医药费限额每次事故及累计2万,误工费按100元/天赔付,最长1年,3天绝对免赔;
12、针对雇员损失,扩展承保特殊天气条件下,主保险合同保障的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或从工作地点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法律除外)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13、针对第三者损失,扩展承保完全由于拥有、维护或使用位于特别约定约定地区内任何地方,处在或不处在被保险人场所内的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列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如果任何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正处在列名被保险人或代表其进行的安装、维修或修理过程中,则本附加保险不适用。 (二)列名被保险人应保证遵守所有的法令、法规、条例及规章,并保证在任何时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均处于良好的维修状态,任何缺陷一经发现,列名被保险人应立即予以修复,同时视情况需要采取额外防护措施以预防事故发生,且除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否则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的位置变更后,本附加保障失效。 (三)在合理和可行的情况下,非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意外事故发生后,在给予保险人进行检查的机会之前,被保险人或任何其他人不得对上述霓虹或广告招牌及装饰物进行变更或修理。
14、针对第三者损失,本保险合同不承担被保险人雇员在执行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 因职业上的过失、错误、疏忽或专业技术不善导致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15、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 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 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6、本保单扩展承保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事故鉴定导致的费用。
17、兹经合同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如保单另有约定的,以保单约定为准,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18、兹经双方确认,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保险事故,自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资料,经保险公司审核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若保险责任明确但整体损失金额尚不能确定的情况,发生损失后三十日内,对于已确定的损失部分估损金额进行100%预付。
19、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 年满十六周岁且不超过65周岁的人员及其他按国家规定审批的未满十六周岁的特殊人员, 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等。 但因委托代理、经纪、居间等其他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或工作的人员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所称雇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