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经营应该选择什么保险?

会信保 发布日期:2020-12-29 10:56:31

        生活中,餐馆、酒店、超市、商场、影剧院、菜市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每天人来人往,难免发生意外事故。此间,如上述两起事件,有的商家发现责任确实在己,只能自掏腰包为受伤的消费者弥补损失。当然,也有商家宁可与消费者闹上法庭,也不肯乖乖给予赔付。其实,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一般的营业性场所事实都面临责任纠纷风险,毕竟营业性单位有保护消费者基本人身安全的义务。一旦发生意外,造成消费者伤亡,商家应承担一定责任。
      

        那么,商家是否只能在自认倒霉或不甘“就范”之间作出选择?有没有办法适度转移无法预知的责任风险,避免商家经营损失?答案是肯定的。遇到此类事故,商家完全可以搬出名为“公众责任保险”的救兵化解难题。责任保险化风险

      

        所谓公众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公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地点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损害事故引起的诉讼抗辩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事先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被保险人自己支出的诉讼费用)。凡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均可就工厂、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办公楼、影剧院、展览馆、动物园、娱乐场所、运动场所、工程建设工地等各种公众活动场所投保该险种。

       目前,常见的公众责任险有以下五种类型,商家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任何地点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


电梯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的电梯在运行期间给乘客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场所责任保险 

       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结构上的缺陷或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又可细分为旅馆责任险、展览会责任险、电梯责任险、车库责任险、机场责任险及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责任保险等。

承包人责任保险 

        承保被保险人在进行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建筑、安装、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


承运人责任保险 

       承保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规章或提货单等与发货人或乘客建立承运、客运关系,在承担客、货运输任务过程中,对旅客、乘客或托运人所发生的责任事故,依法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商业机构的经营者来说,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即可转嫁其责任和风险,无疑利大于弊。如据报道,70多岁的吕老先生在一家超市购物,因楼梯设置存在缺陷,超市里却无提醒标志,以致老人意外摔伤,住院治疗。由于超市投保过含有人身伤亡责任(限额45000元)的公共责任保险,近日,相关险企就这起事故向吕老先生给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万余元。又如,李女士在某餐馆就餐,服务人员倒开水时,不慎洒到她身上,致其多处烫伤。为此,李女士要求餐馆赔偿医疗费用及其送医过程中的交通费共计3500余元。由于餐馆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因此,这笔给予李女士的赔付款,最终经保险公司调查认定后作了“报销”。

除外责任须掌握
       当然,公众责任险并不为商家面临的各类责任风险全盘“兜底”,投保前,商家应掌握那些无法得到相应的赔付的除外规定。
      

       以某险企旗下的公众责任保险为例,其合同条款规定,下列伤害或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所有的财产或由其管理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或其代理人正在从事或一直从事工作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物的损失;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水污等引起的损害;由于核事故等引起的损害;由于未载入保单的,但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占有的任何物品引起的赔偿责任;由于核事故、战争、军事行动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害责任;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有害或不洁的食物、饮料引起的损害责任;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故意行为及重大过失;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此外要提醒的是,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不代表商家就可放松安全之弦。一方面,商家应选用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置和设备处于良好使用状态,对已发现的缺陷立即修复,或采取临时性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保单承保的事故,应立即通知险企,书面报告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在未经险企检查和同意前,对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置和设备不能改变和修理。

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沪ICP备17057421号-4